新《安全生产法》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为此,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如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监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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