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聚焦新《安全生产法》⑨
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因此,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原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原条款中“方可任职”这四字,是一种行政许可,也称为安全资格准入,意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不得上岗。取证是上岗的必要条件,即“先证后岗”。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能力认可,不是行政许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先上岗,但必须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即“先岗后证”。这样修改的目的,符合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减少有关人员的资格许可,创新监管方式,政府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的内容和要求没有变。从形式上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这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好像放松了,实质上没有改变,只是监管的方式变了,由事前的准入转变为事后的考核监管。
因此,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一如既往地加强管理,并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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