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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不满一年抢劫“再进宫”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5-01-20 10:21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黄荣友通讯员李媛洁)钦南区康熙岭镇一名男子申某,刑满出狱不到一年即因伙同数名未成年人持凶器公路上抢劫摩托车,终再次被抓捕归案“二进宫”。近日,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申某因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男子伙同多名未成年人专抢摩托车

2013年7月15日凌晨,申某与罗某、郭某、李某某、刘某某、陆某某(以上四人系未成年人,均已判刑)等人乘助力车在钦州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后来申某等人窜至钦南区康熙岭镇新平村委冶炼厂附近路段时,看见曾某某驾车经过,于是上前拦截并持刀及水管殴打曾,抢走曾某某的一辆本田王迅鹰牌助力车、一台诺基亚手机和现金200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被抢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

当日凌晨,申某与上述人员来到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高坳底与黄屋屯镇方向路口,看见韦某某驾驶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在减速行驶时,便驾车上前追赶,拦停韦某某并持刀及水管殴打韦,抢走韦某某驾乘的摩托车及一台酷派牌手机。

经鉴定:被抢摩托车及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260元。破案后,曾某某、韦某某被抢的助力车、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同案人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曾某某的经济损失12000元,赔偿了韦某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判决:两次抢劫均是主犯

近日,钦南区法院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一起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二起犯罪中,被告人申某与罗某、郭某、李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等人在犯罪前均与同伙进行了预谋,并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故该二起犯罪均属于共同犯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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