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10日发布消息,山西省财政厅设立省本级“礼金红包上交专户”和“贵重物品上交专库”,并向社会公布。据了解,“专户”接受国家工作人员主动上交的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专库”接受国家工作人员主动上交的违规收受的贵重物品。“专户账号”和“专库代号”均为35581,取谐音“送我我不要”之意,所有款物一律上缴国库,山西省财政厅负责“一户一库”的日常管理。
(据3月11日新华网)
廉政账户是反腐制度的有益补充
从这些年来查处的各级各类腐败案件中也不难发现,腐败分子大多是从接受礼金、红包、贵重物品开始,积少成多、积小贪而成大贪,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这一较为普遍的贪腐特点,山西省财政厅设立“礼金红包上交专户”和“贵重物品上交专库”,可谓有的放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此举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和主动廉政的自觉性,提醒和敦促一些公职人员自觉上交违规收受的红包、礼金和贵重物品。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收受过红包、礼金、贵重物品的公职人员整日惴惴不安,担惊受怕,也有把违规收受的财物交出去的想法,但是苦于无处上交,又不敢到纪委“自首”式上交,亟待为这些“幡然醒悟”的人开辟一个上交的渠道。相信这些人主动上交之后,也能够吃得下饭、睡得好觉,不再为如何处理“不义之财”而深感纠结。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个人情社会,“投桃报李”的人情观念根深蒂固,甚至成为人们办理各种大事小事时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正是因为人情文化挥之不去,短期内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又难以全面深入人心,才使得权钱交易每每打着“人情往来”的旗号。“礼金红包上交专户”和“贵重物品上交专库”的设立,显然可以为“人情腐败”做减法,为遵纪守法的公职人员规避“人情往来”提供一个避风港:囿于人情,我或许难以当面拒绝你的礼金红包,但我可以上交廉政账户,从而表明我的态度。
廉政账户更是旨在营造一种无形的廉政教育氛围。“35581”作为廉政账户的代号,它除了有便于记忆的作用外,也是一种警示: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如何才能在权力、金钱面前保持平常心态,将一切杂念拒之门外,每名公职人员都需要时时自我反省。
廉政账户主要是从预防腐败角度出发设计的一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被动受贿”问题,提醒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廉政账户并非反腐防腐制度建设的全部,只是一种有益补充,它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从微观上来说是一种体谅人性弱点的做法,会有助于官员个体的自我完善。 (唐卫毅)
谨防廉政账户为腐败分子网开一面
去年山西成了腐败重灾区,前几天参加山西省代表团会议的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山西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教训十分深刻,这个代价不能白付”。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透露“山西省管干部空缺近300名”,如何选人用人是目前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不能今天提上来明天又进去”。在这样的背景下,山西省推出廉政新政,设立“礼金红包上交专户”和“贵重物品上交专库”,自有其深意。
廉政账户激励潜在的腐败官员改过自新,浪子回头金不换,的确有“治病救人”的价值,但“党员干部违法收受的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各种礼金”有可能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他们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却被廉政账户洗白,摇身一变成为主动拒礼拒贿的清廉官员,这样乾坤颠倒,实在令人难以接受。不问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不去探究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全部视为“主动上交”,也是从根本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收受了礼金、红包、贵重物品,且数额较大,则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违法收受的财物上交廉政账户,最多只能是在量刑时考虑从轻情节,不能改变违法犯罪的性质。比如,某官员两三年前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办事,等到纪委来查,听到“风声”后再把财物上交到廉政账户,这实际上为腐败分子开脱了罪责。
设立廉政账户有可能与反腐倡廉的初衷背道而施,反而成助长腐败的法宝。关键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上交违规收受财物的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到底是两袖清风的拒礼拒贿,还是想减轻罪责的“积极退赃”。绝不能让贪官平时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在违法犯罪行为行将败露之际,将受贿所得往廉政账户上交了事。也不能让某些官员利用廉政账户作秀,受贿几百万元,只上交几万元做样子,装出清廉的面孔。 (普嘉)
绝不能给腐败行为任何“缓冲”空间
又见廉政账户。不同的是,山西的廉政账户是由财政部门设立,看上去比较“专业”。这样,官员违规收受的款物便可对号入账。从预防腐败和给问题官员一个出路来讲,设立廉政账户是可取的,用心也是良苦的。但从既往一些地方的实践看,尤其从法治的角度看,设立廉政账户并非上策,更非万能。而且其某些规定与法律相悖,有“硬伤”,值得探究。
一方面,廉政账户从一开始就存在争论,各地也曾发生过“围城效应”,即已经设立的宣布取消,而尚未设立的又急于借鉴。之所以这般你进我出,就在于它很容易成为“退赃账户”。依照廉政账户主动存入就从轻或免予追究的逻辑,实际上是给贪腐分子提供了制度性的“避风港”。一是用上交部分款物的办法掩盖更多受贿;二是有的贪腐官员在东窗事发时就立即把“不保险”的款物转入廉政账户以逃避惩罚。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廉政账户制度,这样问题就来了:同样是在国内,有些地方的官员受贿后将款物存入廉政账户就可以万事大吉,而有些地方的官员却没有这项“福利”,到头来只能乖乖认罚,这种适用法规不统一的现象与依法治国相矛盾。同时,从法治角度看,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依法不该由地方、部门自拟的纪律性规定来查处,这些地方、部门无权擅自对涉嫌贪腐的官员作出法外“除罪化”处理。换言之,对于受贿行为的处置,只能依法,而不能依“受贿所得是否入了廉政账户”。
这里还有几个细节不能忽视。一者,廉政账户一般不要求行为人实名上交财物,甚至允许他人代为上交,这将给司法机关查处贪腐案件增加难度;二者,考量廉政账户的作用,相关部门往往着眼于上交财物的数额多少,这实际上是一种扭曲的反腐政绩观。
无论设置廉政账户的初衷有多么良善,都不应该向官员受收红包礼金“妥协”。一旦“妥协”,就会导致部分官员思想动摇,陷入“只要上交红包就可以免责”的认识误区。对腐败实行零容忍,绝不给腐败行为任何“缓冲”空间,才是王道。从这一意义上说,设立廉政账户,还需三思而后行,否则行之不远又宣布取消,就比较被动了。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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