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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到水库游玩溺亡 家长疏于监管担责90% □本报记者 喻武强 通讯员 李婉婉 罗婷巍

来源:百色早报 2015-06-12 15:35   https://www.yybnet.net/

 

14岁的少年李某私自到水库游玩,不幸溺水身亡,李某的父母认为水库管理者及同行的4人对李某的溺水死亡均负有责任,遂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李某父母对李某的死亡承担90%的责任,水库管理者承担10%的责任。

2014年7月13日,李某与4个小伙伴一起,前往右江区六塘水库游玩。游玩过程中,李某在水库坝首浸入水中步梯处不慎滑倒落水,同行的4人立即设法施救并对外呼救,但仍无济于事。2个小时后,李某才被打捞上岸,确认已死亡。

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是受4个朋友的邀请才前往水库,因此该4人对李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关系。此外,水库坝首面积较大,水较深,坝首步梯长期浸泡在水中长满青苔,非常湿滑,具有较大危险性,但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与李某落水身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李某的4个朋友及水库管理者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认为,水库的危险性为公众共知,自然人在水库周边活动应尽谨慎义务。李某事发时已年满14岁,自身不识水性,其对自己接近六塘水库水域的危险性应有相应认知能力。李某知其行为危险却持轻信、放任的态度,是导致自身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李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疏于安全教育,放任其外出游玩,有违安全教育及行为监管的责任。水库管理者有必要提醒公众在水库区域活动的危险性,但事发地点及周边无警示性提示,存在安全隐患。水库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对李某溺亡存在一定过失。

此外,未有证据证明同行4人就李某落水存在过错,且4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李某遇险时已尽所能救助,故法院认为该4人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此,法院一审作出了如上判决,并驳回了李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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