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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的呼吁应理性对待

来源:德阳日报 2015-06-26 00:20   https://www.yybnet.net/

□胡代林(中江)

近日,一则“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在网络中刷屏转发,参与转发的大多数都已为人父母,在大家刷屏宣泄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少网友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量刑的激烈讨论。“人贩子一律死刑”到底可不可行?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拐卖儿童的行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说是深恶痛绝,恨之入骨。孩子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多么的重要,是家庭的希望和全部,孩子被拐卖,就等于天塌下了半边,成了一个不完整的家。我们在一些案例中,看到千里万里寻孩子的家长,从黑发变成了白发,幸运的能找到,不幸的就杳无音讯,一去不见踪影,他们的心里承受了怎样的煎熬和打击,骨肉分离的这种痛常人是无法想象和体会的。对犯罪嫌疑人,人们要求严惩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任何犯罪行为都有情节轻重之分,不可能不分情节轻重就一律判死刑。大家,包括受害者认为只有判死刑,才解恨。从受害者来看,就是判死刑,碎尸万段,也难以抚平心中的伤痛啊。但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要讲法。任何犯罪行为的判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且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管什么人违法,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刑罚也有轻重之分,古今中外的法律都要遵循“宽严相济”的适用原则,“一律死刑”的提法是不可能写入法律条文里的,不符合法理。“一律死刑”只是一种简单的判定和民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就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不同情节,情节的轻重,危害的大小,作为基本的事实认定,然后来量刑,罪刑相称,施以相对应的不同刑罚。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施以五年到死刑的刑罚,应该说是非常严厉的。拐卖儿童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只有加大打击力度,使卖者不敢卖、买者不敢买,没有买卖少年儿童的市场,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销声匿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完善公共安全保障入手,加强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政府的各种打拐资源,增加人贩子的违法成本,形成高压态势,一刻不能放松。这样,比讨论“人贩子一律死刑”更为有效,意义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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