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勇 李金松
日前,一起因少年在前锋区前锋镇某施工工地溺亡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相关单位和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化解。
今年4月27日一大早,有群众报警称:前锋镇芦溪河漂浮着一具尸体。前锋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与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打捞,经打捞确认死者为胡某,男,16岁,桂兴镇人,现住在前锋镇,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死者亲属认可溺水死亡结论,但又认为该事故系施工方未修建栏杆、防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胡某不慎落水溺亡。
前锋区组成了由区安监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前锋派出所、前锋镇政府、桂兴镇政府联合成立调查小组。待调查结果出来后,由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牵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前锋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桂兴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参与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5月26日,区安监环保局作出调查结论:死者亲属对死者监护不力,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陕西某工程公司完成竣工验收期间安全值守不到位,应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5月28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中,死者亲属认为:施工方未修建栏杆是造成死者溺水死亡的主因,应负主要责任,要求赔偿50多万元。
而施工方则认为,胡某为未成年人,出现意外属于父母监护不力,且在施工地段已经设置了警示牌。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没有在堤防中部平台(马道)上设立栏杆的规定,加上工程已竣工验收,施工方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认识不一,在调解中出现矛盾激化,发生激烈争吵,调解陷入僵局。鉴于双方当事人情绪异常激动,调解人员唐超、刘伶伶等当即采取对策:安抚死者亲属,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调解。随后,调解员反复向死者亲属宣讲相关法律知识、此次案件的性质、责任分担、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但死者亲属坚持己见,区大调解协调中心遂要求区司法局安排律师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在律师和调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死者亲属同意承担主要责任并降低赔偿金额;施工方基于工程施工完成至竣工验收期间安全值守不到位,安全警戒线等设施被破坏后未及时恢复,愿意承担次要责任。
然而,在履行协议时,施工方第一笔赔款迟迟不到位,经调解员多次催促,终于促成了第一笔赔款到位。但死者亲属担心第二笔赔款不能领到,于是拒不处理死者遗体。参与调解的律师主动联系死者亲属,给他们讲明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死者亲属听取了律师意见并处理了死者遗体。
可过了一段时间,施工方第二笔赔款仍未支付,律师继续做双方工作:一是建议死者亲属宽限一段时间,二是催促施工方积极准备赔偿款,并告知其如果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将依法判决。
前不久,施工方最后一笔赔偿款支付,调解协议得以全面履行,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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