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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乱开远光灯被罚看灯一分钟 合适吗?

来源:百色早报 2015-12-31 02:07   https://www.yybnet.net/

 

滥用远光灯一直是许多人“恨之入骨”的问题,常年占据交通恶习榜前三,而为了治好一部分司机的“滥用远光灯病”,各地的交警部门也想出了不少办法。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司机因为在城区道路行驶时乱开远光灯,被交警罚其看远光灯一分钟。报道中称,晚上8时20分,一辆黑色轿车沿着枫林路由西往北准备行驶到待驶区时被民警拦住了,因为司机滥用远光灯。民警让其体验远光灯的危害——在车前罚看远光灯,结果才短短20秒,司机直呼眼睛刺激得受不了。

消息一出网友们炸了,一边狂赞表示这是“体验式教育”,另一边则质疑这会不会构成“以暴制暴”、造成人身伤害。对此,读者朋友,你怎么看?

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何 凡(靖西)

古人云:“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意思是说做事要当机立断,否则后患无穷。

“滥用远光灯”一直是许多人“恨之入骨”的顽症,常年占据交通恶习榜前三名。为了治理好一部分司机的“滥用远光灯病”, 长沙交警部门“快刀斩乱麻”,采取了立竿见影的措施——“罚其看远光灯”,值得点赞。然而,有些人却对这样的处罚效果视而不见,反而堂而皇之的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制暴。笔者认为此言差矣。因为“罚看远光灯”并不是一种暴力手段,而是在安全的环境下让违章驾驶员体验一下远光灯的“效果”,体验一下乱开远光灯给他人带来的不便和危险,从而触及内心,引起反思,是一种换位体验式的教育手段。比之简单生硬的罚款罚分或空洞直白的批评说教,罚看远光灯这种“行为罚”更容易触及违章驾驶人的内心,更容易被违章驾驶人所接受,也更有教育意义。滥用远光灯,害人害己,已成为一种扰乱交通秩序的公害,这一点毋庸置疑。既然是公害,那么交警部门千方百计杜绝此类现象的蔓延,是无可厚非的。当然,我们处罚滥用远光灯等违章行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目的其实都不在处罚本身,而是规范各类交通行为,因此,我们应该多创新、多尝试更有利于实现教育功能的处罚方式。切记,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这样的处罚很有创意 □赵永红(靖西)

这样的处罚很有创意,点赞!有一晚,我有事骑着摩托车从靖西市区赶回家,有一辆轿车在对向的路上一直开远光灯,我都交替按了近、远光灯以提醒他,可轿车司机依旧我行我素。由于我被强光晃得看不见路,只能停下来,但惯性的原因车停不稳,连车带人摔倒了,轿车则飞一般地扬长而去,我幸好只造成轻伤。在道路上行车乱开远光灯,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行为,这样的司机只想着自己,不考虑别人,说明司机不知道自己的恶行带来的危害。而长沙交警的“体验式处罚”才能让那些喜欢开远光灯的司机牢牢记住教训,感同身受后才会真正改正错误。俗话说:“以其人之道还自其人之身”,那些屡教不改的司机,只有体验过才会醒悟。

感同身受才能印象深刻  □陆致腾(田林)

司机滥用远光灯,是一种极其危害的行驶行为,会给对方来车因为远光灯的直射看不清道路,而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很是危险。各地交警部门用各种办法来加以制止,但效果不明显。湖南司机因在城区道路行驶时乱开远光灯,被交警罚看灯一分钟,这个做法我支持。因为开过车的人都知道,不管是在城区或是在道路上行驶,有的司机确实不太文明,遇对方来车从来不会变换远近灯,完全不顾对方来车司机的感受,常常让对方看不清道路而被迫停车。因此,让乱开远光灯者也体验一下,感受一下,如此体验教育可取,我支持交警的做法,让广大司机都能自觉做到文明驾驶。

这种体验式处罚值得提倡  □戴天敏(田林)

远光灯光线强,也很刺眼,不管是开车司机或且是执勤民警、普通市民看到都睁不了眼,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这种乱开远光灯的行为,执法民警让司机下车,站在车前看一下自己的车灯,这种体验式处罚,司机可能深有触动,教育意义非同小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当然,这种体验式处罚,只能适用于初犯、偶犯的司机,对那些屡教不改,故意乱开远光灯的司机则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请远离粗暴  □冯学望(靖西)

交通违法行为害人害己,应该遭到严厉禁止。为了让违法者长记性,实施相应的处罚未尝不可,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应给予点赞。但“以暴制暴”的做法应该摒弃,因为这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只能暴露执法者的黔驴技穷。

改掉驾驶陋习需要相关部门的提醒、教育甚至处罚。交警部门在执法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行事,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对违法者进行体罚。“罚看远光灯”就有点离谱了,应属于体罚行为。这种带侮辱性的体罚让人很难接受,未必达到警示效果。其实,对乱开远光灯的驾驶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予批评教育、扣分、罚款或重新学习安全文明驾驶知识都行。通过处罚,让驾驶员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比起强硬体罚,规范的、有温度的执法更能体现社会对违法者的鲜明态度与人文关怀,更容易唤起违法者从心底警醒,严于律己,融入文明社会中。

这样的惩罚行为不可取  □凌其友(平果)

远光灯对人的视力是有伤害的,看几秒都受不了,何况看一分钟。这种“体验式处罚”属于“以暴制暴”,以恶制恶,这样的惩罚行为不可取。虽然交警这样的惩罚行为还谈不上犯罪,但是这样的处理方法难免会对司机的眼睛造成伤害。司机乱开远光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确有错,交警要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处理。执法需要授权,如果法律没有给执法人员授予“罚看远光灯”的执法权,那么执法人员就不能擅自做出这样的处罚。对于司机的违法行为,交警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不能采用这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就像打了人,又被人打回来是一个道理。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有这种处罚方式,那么交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应该考虑对司机人身安全的影响。

罚看远光灯是“以暴制暴”  □黄光汉(田东)

“看灯一分钟”的处罚“创意”,其负面效应或不乏三个层面:一是有损健康。远光灯具有光线平行射出,光束集中且亮度较大,直视可能会伤及人的眼睛或造成瞬间致盲的特点与危害,以“亮瞎眼”促人改过的体验式处罚,其“杀伤力”显而易见。二是涉嫌“体罚”。让乱开大灯者看大灯,或不无“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以暴制暴”之嫌,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体罚”更贴切,这显然有失文明。三是有违法治。矫正陋习,治理违规,当以法治为前提、以法律为准绳。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司法原则,既然国家法律对交通违法仅有“罚款”与“记分”处罚标准而并无“看灯”项目,相关部门理应依法办事。

文明执法当尊重公民意愿、保障他人健康,不能随意搞僭越法规的所谓“创意”,更当摒弃简单化和报复性的“以暴制暴”。追根溯源,“乱用远光灯”的真正症结在于“不知法”和“不守法”。不少司机并不知道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会被处罚,而对于漠视他人感受、罔顾法律尊严的“英雄”车主,即使“看大灯”也未必“真上心”。真正让司机敬畏的不是“强光刺眼”,而是法治尊严。对“乱用远光灯”不能乱处罚,把“看远光灯一分钟”作为教育与处罚的辅助性手段,还需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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