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讯(戴志美)因与香榧公司有纠纷,旌德一男子持柴刀将该公司山场中四十余棵香榧树砍毁。近日,旌德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1月中旬,储某上山砍柴,想起其与香榧公司因生活用水问题产生纠纷,遂持柴刀至该公司经营的山场,砍毁香榧树四十一棵。经鉴定,砍毁的香榧树价值14540元。之后,储某与香榧公司达成协议,赔偿香榧公司1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某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但其以砍毁树木方式进行泄愤报复,破坏被害人的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考虑到储某有坦白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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