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右江区讯
罗某开车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他找来朋友“顶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罗某伪造现场为由拒绝理赔,罗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12日凌晨,罗某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导致车辆车头与道路中间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与道路中间隔离栏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为逃避处罚,叫来朋友班某到现场顶替驾驶员,并向保险公司及公安机关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班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将受损车辆送修,花去修理费12000元,并赔偿被撞护栏损失费15715元。罗某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上述损失遭到拒绝,便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院查明,罗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中《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赔偿: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驾驶其车辆发生事故后,为逃避处罚叫来朋友班某到现场顶替,使交管部门作出错误认定,罗某的行为属于伪造现场的行为,符合《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及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据此,罗某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财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李婉婉
李瑞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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