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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庭内部成员对未成年人的虐待

来源:合肥晚报 2016-07-25 16:31   https://www.yybnet.net/

不堪打骂子弑父

谢兵(化名),男,1995年出生。2013年1月12日中午,谢兵的父亲谢强(化名)躺在床上让谢兵为其倒酒。谢兵为其倒了两次酒后,就未再予理睬。谢强为此开始不停地谩骂。忍无可忍的谢兵,从电视机桌子上拿起水果刀朝他左侧胸腹部捅了一刀,致谢强死亡。谢兵时年只有17岁。

据谢兵的亲属告诉承办检察官:“谢强经常打骂谢兵,吓得他不敢回家,有时在河边的竹林里用稻草搭棚子睡觉,有时睡到猪栏和柴房。谢强还不许别人帮助他儿子,就是孩子的奶奶也不行,谁要是给他儿子送饭,他就去谁家骂,所以没人敢管……”谢兵的邻居说:“谢强生前嗜酒如命,动不动就打骂老婆孩子,他老婆已离家出走六七年。谢兵没有妈疼,爸还经常打骂、折磨他。谢兵变得越来越孤僻了,对社会有种仇视感,从来不与别人打招呼、交谈。”谢兵的同学、老师反映:“谢兵长期受到父亲的打骂,不让吃饭,其父亲还要求他必须每天带一包烟、一瓶酒回家,如果没有带回去就会遭到打骂。”

从谢兵的亲属、邻居等人的口中,我们不难看出谢兵是在一个充满殴打、辱骂的童年里长大。他缺少母爱,更缺少父爱,甚至可以说谢兵受到了母亲的遗弃、父亲的虐待。父亲的死亡,对于承受苦难的谢兵而言,或许是一种解脱,但是这种解脱的代价是,在其卸下人生的一个枷锁后,又戴上了另一个更加沉重的枷锁。未成年人谢兵的遭遇令人同情,更让人惋惜。

多措并举免伤害

在我国,像谢兵这样,长期受到父亲的打骂,不让吃饭、睡觉,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未成年人并不少。为什么没有人制止施虐者的行为?如何防止孩子受到最亲的人带来的最深伤害,将家庭内部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

与一些拥有成熟保护体系的国家相比,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福利服务多集中在助学帮困方面,对虐待防治问题重视不足。不仅尚未建立有关未成年人虐待的监测和报告系统,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严重缺失。现有的几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也是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最可怕的是,我国还没有防范未成年人受到来自家庭内部伤害的意识。

因此,加强对受家庭内部成员虐待和伤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

(一)改变观念,转变简单粗暴的教育理念,学会尊重未成年人,加大社会对未成年人受虐待现象的重视程度。总体来说,中国家长对孩子独立人格的尊重非常有限。一是父母不顾孩子必须无条件得到关怀、爱护和照顾的事实,而是以自己的好恶给以取舍,予以关注。许多父母喜欢将自己的孩子与他人孩子进行比较,要求他们达到很高的学业成绩,或者表现出特定的举止风度。孩子能够做到,就不会受到惩罚;如果做不到,就会受到情感剥夺。二是有些家长把孩子看成大人的“附属品”,当自己心情不好,压力大,生活不愉悦时,这些怨气就会发泄在孩子身上。三是中国人“棍棒下出孝子”的观念根深蒂固,容易出现打骂孩子的现象,并且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打骂行为具有正当性,对孩子因此而受到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以及自尊心等方面的伤害视而不见。

(二)完善、细化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并缺乏可操作性。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太笼统,《未成年人保护法》仅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并未对监护、抚养、虐待等进行定义,也没有规定监督机关,更没有规定谁有义务向政府、司法机关揭发未成年人受到了虐待。二是虐待案被规定为告诉才处理案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如果亲属、邻居等不替未成年人起诉,而未成年人自己不够十八岁,没有诉讼资格,那么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案件就很难进入司法程序,不能得到司法的保护。三是《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受虐未成年人除了父母之外,他的亲属朋友没有监护能力,或没有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就应当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但是,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不具备实际监护能力。

(三)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弥补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自行报告的缺陷。“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政府、社会及时发现家庭内部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举报的内容要广泛,包括未成年人处于人身危险、没有得到必要的照顾和监管、经历严重的情绪问题等情况都要举报。举报人的范围应尽量广泛,医生、幼教、中小学学校老师、警察、保姆、社区工作者、亲属等,凡是有可能知道未成年人遭受虐待的人都有举报的义务。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未成年人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就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上应规定相应的惩罚。建立专门的机构保护受虐未成年人,对于发生未成年人虐待的家庭,国家进行干预,永久性或暂时性剥夺虐待未成年人者的监护权。在监护权被剥夺之后,应建立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妥善安置受虐未成年人,例如为受虐未成年人寻找收养家庭或寄养家庭,避免受到救助的未成年人因无人监护而受到二次伤害。

□朱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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