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
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某宁因交通肇事致乘车人熊某郎受伤。同年12月13日,渠县人民法院对熊某郎诉吴某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吴某宁赔偿熊某郎各项费用101031.65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宁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4年2月18日,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吴某宁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在执行期间吴某宁承诺将变卖汽车,并保证在当年2月28日先行交付部分赔偿款。但吴某宁依然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反而变更手机号码,外出福建、浙江等地务工下落不明,直至今年4月18日被抓获。
经查,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吴某宁拥有川S0***5长安面包车一辆,吴某宁的建设银行卡在2015年5月6日有4万元存入,2015年6月9日有2.4万元存入,后又将其中5万元转给其母亲谭某渠。2016年4月20日,吴某宁被刑事拘留后,谭某渠才将5万元交到法院,并对下欠的5.1万元制定了还款计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宁无视法律,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宁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据四川在线)
新闻推荐
有三类违法记录者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