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
最新修订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突出特点是探索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正式员工”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最高奖励可达到60万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表示,“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7月31日《深圳特区报》)
有深圳市人大代表认为,“吹哨人制度”在国外已经是普遍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此次深圳正式出台政策确立该制度,对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事实上,近年来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举报人基本都是企业内部员工,譬如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上海福喜事件,莫不如此。
深圳此次制度构建,有着明显的层次感。该办法在规定中首先设置了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保护和奖励;在此之上,鼓励企业正式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违法行为,并予以保护和奖励。也就是说,制度构建的立意,并没有直接将员工与企业对立起来,而是置于内部自主纠偏的机制中,一起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如此制度设计既增强了企业员工的“主人意识”,为了避免企业因重大安全违法事件破产而失业,就会从自身做起严把质量关,并向服务企业举报安全隐患;又约束企业努力将质量安全隐患消化在内部,促成企业的“内部治理”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先“自治”再“共治”,“自治”是为了避免“共治”中损失惨重;“共治”是为了震慑和弥补“自治”的不足与惰性。
尽管这套食品安全治理政策不乏创意与亮点,却也有些“补丁”待打。比如,或是受上位法的约束,深圳办法在举报人保护方面着墨并不多,只明确要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予以相应保护。但后者对举报人的权益保护规定也没有形成较为安全的体系。须知,“吹哨人制度”必须由两个主要方面构成,有奖举报和举报人权益保障。
不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首次确立“吹哨人制度”,无论如何都具有开创价值,因为推进社会共治中的每一次立法尝试和实践进步,都值得点赞。我们不妨将完善配套措施的这一举措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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