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屏 杨光
案由:2014年4月7日18时许,龚某某将李某甲带至翠屏区中渡口某出租房,与唐某某一起在该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并介绍唐某某给李某甲认识。
龚某某、唐某某吸食毒品期间,唐某某让李某甲一起吸食,李某甲拒绝,唐某某遂通过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迫李某甲吸食了毒品。唐某某还用塑料瓶点燃将熔化的塑料滴在李某甲手上对其进行折磨,后又拿走李某甲手机、身份证,以殴打、认识公安机关人员、能找到李某甲家人等相威胁不准其离开。
2014年4月9日,唐某某、龚某某将李某甲带至宜宾市翠屏区九家村一出租房,唐某某再次殴打李某甲并让李某甲跪在地上,后打电话叫来何某甲,让何某甲继续折磨李某甲,逼迫李某甲做俯卧撑、吃烟丝、用鼻子吸烟、用筷子削尖刺其身体等,龚某某在旁未进行阻止。
当日,唐某某因要离开,便将随身携带的腰刀交给龚某某并让龚某某看管李某甲,龚某某遂将李某甲带至翠屏区某宾馆进行看管。2014年4月10日,龚某某接唐某某电话后,又将李某甲带回九家村出租房,并将李某甲交给了唐某某。唐某某先后将李某甲带至宜宾市翠屏区某宾馆和上江北某出租房,继续进行拘禁。
2014年4月12日,李某甲乘唐某某外出之机逃离。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4年4月14日凌晨在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火车站将龚某某抓获,于2014年4月21日22时许在宜宾市翠屏区某宾馆将唐某某抓获,唐某某、龚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被告人唐某某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龚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数天,且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由其自己或者唆使他人对被害人进行多次殴打、侮辱,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既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唐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某某明知唐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而放任并提供看守等实质性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七)项、第七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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