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日晚,张某与李某通电话,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随着吵架的不断升级,两人最终决定“动手”解决问题。次日,张某与李某在电话里约定于当晚21时在秧歌城广场南门小胡同见面“谈谈”。10月3日晚,张某纠集了7名朋友,李某则纠集了6名同学,双方在约定的地点持棍棒互相殴斗,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一人为轻伤二级,四人为轻微伤。
【处理情况】
目前,1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案例评析
一句话能成事,也能败事,一言不合,毁了15个人,十几个家庭为此蒙上了阴影,实在是不值,现在涉案的人员都后悔莫及。双方纠集的人员都是跟冲突双方关系非常好的朋友、同学,碍于面子和出于仗义到场帮忙打架,结果双方两败俱伤。本来是一件微乎其微的小事,但是狭隘和愤怒使他们忘记了法律,面子使他们迷失了自我,发生冲突后,他们没有互相劝阻,反而火上浇油,导致严重后果,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王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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