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工作会上获悉,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将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和惩戒。
京华时报: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征信,主要涉及银行金融领域,以个人消费信贷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征信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不再局限于信用记录等数据。以交通违法为例,深圳等多个地方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相比于地方,公安部的尺度有所放宽,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信息仅仅包括“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体现了制度的灵活性。作为一种制度尝试,也要考虑公众接受度的问题,过度激进可能引发民意反弹,毕竟纳入个人征信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设置一个制度缓冲期,从重点环节抓起,逐渐培养民众的文明习惯,是比较稳妥的做法。从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信用是核心要素。也因此,打破行业限制,让个人征信适用更多领域是十分必要的。比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过去只是“一次性"处罚,将之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提醒和警戒。
人民网观点1+1栏目小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把违规违法行为都归入“失信"范畴,违规违法者要接受法律法规的制裁惩处,再给其贴上“没信用"标签,一是似乎“驴唇不对马嘴",二是有“二次惩处"之嫌。公众确实愤懑于严重交通违法者,希望对恶性肇事者予以严惩,但也对将信用问题泛化怀有疑虑。换言之,如果某人因严重肇事被判坐牢,或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社会声誉与政治权益必然会受到影响乃至剥夺,是否还要对其“一事二惩"?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将行人闯红绿灯予以公开曝光乃至通报其单位,已然引发争议。人们担心,某些轻微违法会不会也被上升至“信用层面"?考虑到一些地方的执法者“法无授权也在为",上述担忧是杞人忧天吗?在惩戒与警示的问题上,首先要依法行事,还要避免过犹不及。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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