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年5月,杨某因患左侧甲状腺疾病,进入某医院接受治疗。经该院普外科诊断为“左侧甲状腺占位”。同年5月日,杨某在该院进行手术,术后杨某不能发声,次日,声带发声极度嘶哑。同年年底,杨某到某省立医院做电子喉镜检查,确诊其为左声带麻痹,无好转可能。而后,杨某多次找手术医院交涉,要求院方对其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但医院坚称其医疗行为完全符合诊疗规范,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无奈,杨某将医院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医院对杨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手术操作不当和不记录手术后重要异常的过错;其上述过错与杨某左侧喉返神经永久性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杨某构成九级伤残。最终,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对杨某进行“左侧甲状腺腺瘤切除术”手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杨某左侧喉返神经永久性损伤,并且在术后病历中没有记载该手术的并发症,导致杨某治疗不及时造成其声音极度嘶哑、发声困难,无法恢复。因此,医院依法应当赔偿杨某由此产生的损失。
专家提醒:当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
·罗远水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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