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年,黄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追尾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经交警现场勘验,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导致徐某颈部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辆所有人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徐某自身患有颈椎病,因此肇事车辆所有人申请对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与其九级伤残的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徐某的伤残等级属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疾病的共同作用,建议交通事故外伤的参与度为%~%。保险公司遂提出应当减轻其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部分,由肇事车辆所有人参照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意见按%的比例予以赔偿。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徐某因交通事故受外力撞击导致颈部受伤,其自身颈椎病属于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产生一定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我国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系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而设置的强制性保险,其赔偿的范围、标准、免责事由等均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交强险没有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的人体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减扣,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对于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徐某以其自身原因对伤害结果的影响承担%的责任。
·李小凤 高从武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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