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晚12时左右,唐某明(时年63岁)和沙某等七人,在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香榭丽都工地上夜班,在用手推车推砖时,由于坡度太陡,手推车刹不住,车把将唐某明肋骨碰伤,致其住院治疗。
2016年3月14日,唐某明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唐某明已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与申请表中所列的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判决结果
东区法院认为,市人社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唐某明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市人社局应依法受理原告唐某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东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现行的法律只对劳动者的最低年龄做了规定,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从事劳动未作禁止性规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大量超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从事各种各样的劳动,为我国城市建设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农民工特别是超龄农民工在工作中的伤亡事故是否纳入工伤处理,曾一度困扰着司法审判,也给保护农民工权益带来了一些困难。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给山东高院的答复中,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即: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唐某明系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即符合这一答复的适用范围,应当给予工伤认定。
专家点评
罗仲奎,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主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主要职能,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是人社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以司法手段纠正了人社部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申请工伤认定而不予受理的错误决定,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在大量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仍然受聘务工的现实条件下,判决对保护该类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社部门依法正确履行工伤认定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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