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如果企业管不好安全生产,会受到怎样更严厉的处罚?如果企业管好了安全生产,会得到怎样的好处?
1、企业要落实哪些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第二部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六)条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其中包括以下五条内容: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解读:据统计,绝大多数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造成的,而违规里面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目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不落实,重大安全风险没有有效管控,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建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机制,特别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法律规定,把责任锁定为法定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行严格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2、不发生事故就不会被追责了?错!
依法治国,依法治安。刑法要修改了!参照“醉驾入刑”,极易导致重大事故的违法行为也将入刑!此外,行政许可等办事环节将会简化。意见第四部分“大力推进依法治理”中进行了如下规定:
●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
●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
●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刑事惩罚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惩罚,过去我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局限于行政惩罚。统计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只能施以行政处罚。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制止这一类违法行为。
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同时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3、企业要在事故防范上多下功夫!
“一切事故皆可预防”是科学的安全管理理念。企业如何预防事故?《意见》第五部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第二十一条提出“强化企业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提出“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隐患整改不到位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强化企业预防措施
●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
●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
●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解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风险与隐患是威胁安全生产的两个重要因素。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得当,就会演变升级,为重特大事故发生埋下祸根。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全面、治理不及时不彻底,就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
预防事故、查改隐患,是企业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将会被追责。
4、安全投入越大,获利越多!
安全生产,低投入,高回报;不投入,会破产。《意见》第六部分“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中提出,国家将投入更多的钱用于安全生产,企业也应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产业是一块大蛋糕,蕴藏着丰富的商机,企业也将获得更多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安责险、工伤保险将在安全生产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十六条 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第二十八条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
●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解读:2006年以来实行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风险抵押金制度逐步暴露出缴存标准不合理、风险防控功能有限、事故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特别是长期占压企业资金,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已不能有效满足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需要,风险抵押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规定,每个企业的缴存额度从3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若全国足额缴纳,至少可达3200亿元。
而实际到2014年底,全国只缴纳92.91亿元,缴存比例仅为2.9%。除此以外,利用率还很低,支出比例不到1%。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对维护生命财产安全作用明显,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推进并积累了成功经验。
因此,《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一些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这将充分运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调动社会相关方积极性,共同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保障服务,有效化解安全风险。
本报记者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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