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若冰
最近,南充新闻网报道,南充一名中年女子因涉嫌偷窃电动车,被人在其身前挂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示众。
中年女子身前那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是谁挂的呢?保安?围观者?路人?还是某执法人员?新闻说,“至于是谁将牌子挂在该女子身上的,则不得而知。”
打击偷窃行为没有错,但采取这种带有“歧视”色彩的挂牌示众的做法,就很不应该了。
动辄给违法人员挂“黑牌”,在咱们这个国度堪称一大“特色”。早年间有媒体报道,广东省东莞市东兴三街有4个商铺因暗藏卖淫窝点,被东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当地综治办等执法人员挂上“黑牌”进行重点整治;海南省三亚市第一农贸市场水果摊经营业主吴某,为赚黑心钱对秤具做了“手脚”短斤少两,吴某经营的水果摊因此被三亚市工商局红旗工商所挂上了“黑心店”的牌子。
如同打击偷窃行为一样,打击卖淫嫖娼、净化社会风气,当然应该;经营者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予商户适当处罚,也很有必要。但是,动辄给人家挂“黑牌”的做法明显失当,应当制止。
首先,给违法商户挂“黑牌”是“法外之罚”。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法定的处罚只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及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五类。给违法经营户挂上“黑心店”的牌子,找不到法律的依据。
其次,给违法经营摊位挂“黑牌”有悖人性化管理原则。治病是为了救人,惩前是为了毖后。倘若我们的执法者给人家挂一块“黑牌”,叫人家今后咋个做生意?叫人家的子女咋个看待自己的父母?
第三,给违法经营户挂“黑牌”的做法非但不利于感化教育违法者,反而会造成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不利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
而今,针对南充新闻网那篇报道,我们必须指出,给涉嫌偷窃电动车的人挂牌示众是非法行为。我国早已废止了将判刑罚的犯罪分子挂个牌牌弄去游街示众的做法,今天,我们又凭什么要给一个涉嫌偷窃的公民挂个“黑牌”示众让人家颜面扫地呢?
任何人、任何行政执法部门都不能以非法手段去制止违法、纠正违法、惩治违法。漠视公民合法权益,随意执法,非法执法,是对法律的践踏,毁损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没有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久而久之,会大大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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