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受诟病的“穿山甲公子”和“穿山甲公主”风波尚未完全淡出人们的视野,以全程实录猎捕受国家保护动物竹鼠等的“直播打野”又粉墨登场。竹鼠“互斗”、上山“收夹”、野鸟残骸……每天早上7时到深夜12时,“打野主播”们边深入田野、山林捕捉野生动物,边直播猎捕过程。更令人诧异的是,这种明显有悖社会公共道德、有违《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不法之举,竟能招徕数十万人的围观,甚至得到部分网友的网上打赏和线下合作,社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缺失和严格监管缺位可见一斑。
国家对稀有珍贵的濒危动物和具有“三有”价值的陆生动物,出台有专门的保护性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不能善待人类的“朋友”,他们或以饱餐稀有野味而引以为荣、张扬炫摆,或以围猎虐待野生动物而沾沾自喜、乐不可支。剖析“直播打野”大行其道的原因,看似缘于观众打赏可以为“打野主播”带来丰厚利润,并为其营造出接纳商业宣传的广告平台,但受利益驱使的背后却是违法行为受到应有惩处的成本过低。
遏制违法悖德的“直播打野”,必须高扬法治利剑,将其纳入依法规范的机制笼子。为此,需着力构建三个层面的监管网络。一是惩戒捕猎者、主播者。既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已明确界定了虐待动物,非法猎捕、杀害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违法犯罪属性,涉嫌猎捕包括竹鼠在内“三有保护动物”的捕猎者、虐待者,就当为此付出违法代价。直播虐待行为、猎捕过程和使用禁用猎捕工具,有违道德底线,当属非法牟利,并有误导受众的教唆犯罪之嫌,理当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非法捕猎者、恶意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二是警示“传播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否则将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对于存有虐待、捕猎野生动物的视频,播出网站要担负起甄别、过滤的把关责任,对未能及时阻止、停播、下架不良视频的,也当依规究责。
三是教育“围观者”。没有市场便没有经营,无捧场粉丝也无得势主播。让“直播打野”盛行、“打野主播”发财,众多粉丝不辨是非的盲目围观甚至不当打赏,不无纵容鼓励和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践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需要执法者的认真履职和严格执法,也需广大民众的积极配合和勇于监督。这就需要提升全体国民的动物保护意识,摒弃猎奇心态,积极崇尚法治,对“直播打野”行为做到不围观、细甄别、敢举报。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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