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7日,西昌市某搬运队装卸工小陈不幸在工作中受伤,送入医院治疗后,花费了不菲的医疗费用;同时,小陈也被相关单位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这笔医疗费用该谁予以支付?小陈是否该得到搬运队的赔偿?小陈和搬运队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最后经过西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耐心调解,这场由工伤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工伤导致严重伤残
申请人要求赔偿
2011年4月17日,西昌市某搬运队队员小陈像往常一样正在工作。突然,一场意外降临在他身上,在搬运物件的工程中他不小心跌倒摔伤。“不好!”小陈心中大叫一声,疼痛瞬间蔓延了他的全身,让其动弹不得,随后,在工友和单位的帮助下,他被送往了西昌王氏骨科医院。
小陈伤势比较严重,全身多处骨折,在医院住院52天,出院后,小陈于2012年5月7日向仲裁机构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其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557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417元等,共计101617元。同时,要求原单位为其补缴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小陈说,2005年他与西昌市某搬运队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11年4月17日他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后经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同时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等级九级。2012年4月18日,搬运队被向小陈出具了《解除劳务合同书》,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关系。小陈表示,虽然他在认定为工伤后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用,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获得相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原单位现在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这些赔偿原单位也表示不能协商解决,所以他只能求助于法律。
劳动合同已经作废 工伤该不该赔?
据小陈原单位解释,小陈的劳动合同早在2014年11月30日就已满期,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小陈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请求应予驳回。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补偿方面,原单位承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搬运队表示,小陈受伤前的工资待遇是不固定的计件工资,干多少活领多少工资,因其停工留薪期间无件可计,也就没有工资,而单位为其缴纳了全额养老保险金,所以已经履行了该义务。
对于小陈的护理费,搬运队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首先,护理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而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其次,护理费的支付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才能享受,而小陈并不不符合该规定。并且,对于小陈申请的其他赔偿,搬运队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驳回。
经耐心调解 工伤纠纷终解决
事情发展到这里,小陈和某搬运队各执一词,彼此互不妥协,这场由工伤引发的纠纷到底该如何解决?2012年5月13日,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次纠纷进行了调解。经过对双方情况认真深入的了解和调查。
仲裁委员会认为,小陈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其单位需承担责任,经过调解,在双方一致同意情况下,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小陈现金56000元,对其相关申请事项予以了结,该调节作为此次事件最终解决方法。(文章人名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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