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0日,朱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齐云大道华山路路口时,撞到吴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让之后到达事故现场的毛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并将车钥匙交于毛某,随后离开现场。毛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冒充是肇事驾驶员,并在调查期间做了虚假陈述,使公安机关误认为毛某是肇事驾驶员。后毛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包庇朱某的事实。经鉴定,吴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朱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毛某明知朱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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