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方亮)近日,平利县检察院以涉嫌作假证包庇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
1月的一天凌晨,平利县城的刘某辞别朋友,带着醉意驾车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撞上路边砂石料,飞起的石子打坏了旁边超市的卷闸门,后车辆斜停在右车道。刚年满20岁的刘某带着恐慌拨通了其姐夫王某的电话。
王某到现场向刘某简单交代后,遂拨通电话报警。两人接受调查时均称,王某驾车肇事。但民警发现,王某有8年驾龄且身上无酒气,反而是刘某酒气熏天,且为车主,颇为反常。随即,民警带着疑惑调取车辆行驶路段监控,真相浮出水面,醉酒驾驶的正是刘某。最终,两人分别因触犯危险驾驶罪与包庇罪受刑事追究。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危害结果,却希望该危害结果发生,目的是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王某明知刘某“酒驾”,而出于“亲情救赎”,作假证以期让刘某逃脱刑罚,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刑事侦查活动,构成包庇罪。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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