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欢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顾:
中年男子董某和林某原本素不相识,偶尔在麻将馆内凑桌打麻将后,有了一点交情。
2015年9月的一天下午,董某与林某打麻将时,因5元钱“算番”意见不合发生口角,董某一时冲动,抄起手边的木凳打伤林某,后外逃。
经鉴定,林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今年1月董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也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林某两万元,取得了林某的谅解。
3月17日,邻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游文惠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就意味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及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董某被抓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邻水县法院依法对董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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