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借给朋友,却没想到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了车祸。随即引来的麻烦更是让车主意想不到——
为车祸伤者进行了赔付的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车主和他的朋友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车主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胡秀 本报记者 高波
案情:车辆出借期间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赔付伤者11万
2015年9月12日清晨,王某驾驶从威远居民黄某处借来的小轿车,行驶至自贡荣县双古镇境内时,不慎与范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范某等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荣县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范某等人不负责任。
伤者范某伤愈出院后,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016年4月14日,小轿车车主黄某购买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伤者范某112196.35元。
起诉:保险公司追偿赔偿款 要求车主负责任
原本该告一段落的这起交通事故,却并未就此结束。让小轿车车主黄某感到十分纳闷的事发生了:2017年1月,为其车辆保险的理赔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将他和王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给伤者的交强险赔偿款112196.35元。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告肇事者王某与车主黄某呢?原来,保险公司认为车主黄某把车借给王某,王某不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酒后驾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已先行进行了赔付的保险公司,故向法院请求依法向被告进行追偿。
审理:车主是否要担责?
庭审中,法院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就原告享有追偿权和二被告人责任划分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被告王某因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原告依法赔偿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故原告依法向二被告人追偿,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责任划分,法院则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黄某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应承担30%(即33658.91元)的民事责任。其余70%(即78537.44元)由被告王某承担责任。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交强险赔偿款78537.44元;被告黄某给付原告交强险赔偿款33658.91元。
法官点评:借车需谨慎
“开车有风险,借车需谨慎。” 庭审后,该案主审法官陈吉云感慨道,遇到朋友有急事有车不借,难免会伤和气,但借车也需谨慎,借车前一定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要从法律层面上审核借车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借车的具体用途等等。切莫因为彼此感情好,而疏忽了对车辆的管理,以致引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将车借给一个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使用,就是一个错误,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这便是存在过错的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此案,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借车需谨慎。
新闻加点料:
借车给醉酒的朋友 出了事故要担责
车主袁某将小轿车借给醉酒的朋友,朋友驾驶轿车时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此后,死者家属将车主、货车驾驶人(同时是货车车主)、货车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等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16年4月18日,彭州法院受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日前,彭州法院作出判决,袁某赔偿死者家属58041.47元。
把车借给醉酒的朋友 竟出车祸
彭州女子袁某的丈夫钟某与黄某是同学、好友。2015年11月14日晚上,袁某下班后去接正在喝酒唱歌的丈夫钟某以及黄某,并直接将车钥匙交给黄某让他自行回家。凌晨两点半左右,黄某独自驾驶袁某的小轿车往家中行驶,行驶至一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致车辆受损,黄某严重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情发生后,黄某的家属认为,袁某将轿车出借给醉酒的黄某存在过错,遂于2016年4月14日将陈某、某运输公司、袁某及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43635元。
出借车辆人有过错 法院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明知其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未对其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失,故被告袁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某既是货车驾驶人又是货车车主,货车仅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被告某运输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酌定被告陈某对黄某的伤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承担10%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彭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58041.47元。(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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