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有一个汽车干扰器,到处寻找目标伺机作案。2016年6月20日7时许,曾某在玉州区白石桥路附近,利用汽车干扰器对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进行干扰。唐某离开后,他将唐某放在轿车内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215元。
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遂作出上述判决。
下车后用遥控器锁车门是现在绝大多数有车一族的习惯,殊不知,这个举动却让犯罪份子有机乘。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下车时多留个心眼,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锁好车门后记得再细心检查一遍车门是否关好再离开,以免被窃贼光顾。
(李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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