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车辆办理了保险不等于开车万事大吉,靖西一男子无证驾驶投保车辆酿成事故,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2万元垫付交强险。
2010年12月30日9时53分,梁某无证驾驶一辆已投保的三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靖西市龙邦镇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黄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结束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交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给黄某造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8万余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履行了给付黄某12万元赔偿义务,并将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12万元垫付交强险。
法庭上,原告保险公司诉称,被告无证驾驶投保的机动车辆致人损伤,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现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梁某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向被告梁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款的人民币12万元;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被告梁某负担1000元,原告保险公司负担350元。
□罗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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