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王某某驾驶的“桂峨渔10191”号渔船与韦某某驾驶的“桂东渔00255”号渔船在红水河天峨县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受重伤。天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对该案事故责任作出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于同年5月23日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韦某某向天峨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天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因该事故调查报告书所涉内容关系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以及实体处理,根据被告向海事法院提交的中止申请,该院裁定中止本案民事诉讼。
经了解,原告家庭经济极其贫困,原告作为家庭的支柱,受伤后对整个家庭经济造成了巨大影响,为此,主办法官在案件中止期间仍不断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原被告基本达成调解意向,并要求法庭恢复审理。考虑到原告身体受伤未完全恢复,行动不便,副院长王普明带领主办法官一行5人远赴千里之外的天峨县开展巡回审判,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除了之前已经支付给原告的5000元赔偿款外,愿意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并当庭付清给原告,至此该案纠纷圆满解决。
(梁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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