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浙江郑建钢
北京通州村民王国庆(化名)一家因房屋拆迁而得到大额补偿及多套住房,然而家庭内部却因为拆迁而对簿公堂。王国庆称,十几年前,王国庆老伴和儿子先后患病去世,王国庆与女儿、孙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村的7间房进行分家公证,约定父、女各有3间,孙子有1间。2010年该村进行拆迁,女儿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将拆迁费用300多万元和4套拆迁安置房据为己有,致使他无地居住。他要求女儿交付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女儿则表示,她已经支付给父亲一定的拆迁费用,且父亲具备经济条件,不需要被赡养。(据《北京青年报》6月21日报道)
王国庆女儿一句话就将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推得一干二净。在她看来,父亲的房产她全部都要,因为这是她的权利;而父亲的赡养是不需要的,因此用不着她承担义务。就是说,她只要权利,不要义务。难怪她会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表示“父亲不需要被赡养”。
虽然说王国庆每个月有退休金3500元,但租住的平房每月租房费用要1500元,并不十分宽裕。何况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不过分,女儿也完全有这个经济能力。至于要一套房子,也是理所当然的。且不说先前已经公证过,在7间房子中父亲有近半数。作为父亲,在7间房中留一套用于自己居住,也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无论从情理上来要求,还是从法理上来考量,王国庆女儿的言行,错的可不是一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除此以外,《民法通则》、《婚姻法》都有规定子女要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亲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本来就属于父亲的财产也应该归父亲支配,现如今却要通过对簿公堂来解决,已经够悲催的了,却还得不到应有的响应,反而被呛“父亲不需要被赡养”。往轻了说,这是缺乏起码的孝心;往重了说,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只是给予道义上的批评教育,恐怕无济于事,还需要法律和经济上的制裁方能解决。
还应该看到,所谓赡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支付给父母一笔赡养费就完了。别忘了,子女还需要常回家看看,多陪伴在父母身边,承担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与支付赡养费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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