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必要与否,一般是对犯罪年龄、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等各要素的综合考量,力争做到罪罚相当,而不仅仅是基于“感情冲动”而做出呼应“合情”的裁定。
前不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秦雨工作室”负责人秦雨,收到了一封信件。来信人名叫阿典。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3年后,他是一名致力于失足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7月2日《武汉晚报》)
阿典的人生起伏,从贫苦无依而致“小节有亏”,偷窃同学财物,而后却没有因为“一失足”而酿千古恨,最终因为检察官的人性化裁量,使自己的人生躲过了一次触礁危机,当真是惊险。而阿典转身成为一名律师,并以切身经历专门从事挽救失足大学生的工作,几乎写满了“善因结善果”的命运传奇,也例证了法律人性化裁量所带来的“正向反馈”效应。
那么,由阿典的个体命运是不是就可以推导出,“不起诉”可以成为针对大学生群体犯罪的规定动作呢?
不难发现,基于阿典这一特殊案例,很多业内业外的人士开始疾呼对大学生犯罪网开一面了。有的从“年轻人有权拥有未来”的感情线出发,认为不起诉有理;有的从“判决要照应犯罪主体回归社会”的适应性出发,认为轻启刑罚会无形抬高改造成本。这些说法都有道理,但也只是在某种具体违法情景下成立,而刑事诉讼的必要与否,一般却是对犯罪年龄、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等各要素的综合考量,力争做到罪罚相当,而不仅仅是基于“感情冲动”而做出呼应“合情”的裁定。
更何况,对于“不起诉大学生”论调而言,本身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只是规定了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年龄线”,而没有规定“身份线”,更不会有什么“情感线”。即便对于阿典而言,其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经是一名研究生,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检察官对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绝非因为他的学生身份,而是基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可诉可不诉”之列,这样,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其具体家庭情况、主观恶意动机等,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做出“合情”裁定,而这种合情,分明是以“合法”为前提的。
因此,“不起诉学生”并非普适性判例,如果真要这样,马加爵案、药家鑫案、复旦投毒案等犯罪主体是否意味着也可以有“命运转圜”的契机?有人可能会说,不判重刑可能对这些学生更人性化。但是,依法判决不打折扣的必要,并非疏远“人情”,而是通过其震慑作用让更多大学生免于走上犯罪道路,让更多潜在的被侵害人免于遭难,从这个角度讲,法律被严格执行才是体现“最大的人情味儿”。所以,不能因为阿典一个判例,而去推崇什么“大学生不该被起诉”,一方面该不该起诉,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综合考量,而不是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同情心泛滥”;另一方面,严格执法,依法起诉乃至判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最大保障,不能随便受某一人的命运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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