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俊逸“你们假借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骗取私分国家扶贫资金,你认为这是什么行为?”“违反党纪了,也是违法犯罪行为。”面对河北省灵寿县纪委工作人员的质询,挪用私分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当事人南寺村党支部原委员李贵生,一再表示悔不当初。(7月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本好好的扶贫款,被几个基层干部“想当然”地乱花掉,还从中为自己“捞取好处”,这样的干部就应严惩不贷。
有人认为,只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就可以“防患于未然”,事实证明,再多的教育也挡不住个别干部“出轨的心”。也有人认为,只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就可以狠刹这股“歪风”。的确,惩处是治理“歪风”的必要途径,但是,这终究不过是“亡羊补牢”罢了。
虽然教育、惩处都十分必要,但监管更为重要,如果监管能够跑赢违法违纪行为,相信问题完全可以避免。
首先,上级监督不能流于形式。扶贫资金不能“一拨了之”,而要“一管到底”,要始终把扶贫资金的过程监管放在首位,常监督、严把关、严审计,确保资金能用好、规范用。
其次,平级监督要拒绝“老好人”,防范“协同作案”。无数的案例证明,扶贫领域违法违纪问题,大多是内部人员甘当“睁眼瞎”,甚至相互利益勾结而引发的。因而,每名党员干部必须讲政治、重规矩、守纪律,严格规章制度,算好政治账、人生账、经济账,避免“误入歧途”。
此外,群众监督不能“听之任之”。要充分发挥好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不要坐等干部上门邀请监督,更不能干部说什么就是什么,而要主动上门“挑刺”,对任何款项的使用都要保持怀疑、审慎的态度,要打破砂锅问到底,让贪腐问题“难以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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