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已经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形成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其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实践深度前所未有。
早在2009年,江苏就正式启动了污染高危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目前,总体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保险覆盖面窄、机制不健全、服务不成熟等问题。
相关配套机制不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及机制作支撑,而目前这方面尚不足。一是缺乏立法方面的支撑。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缺乏强制规定。二是对环境污染责任追究不够严格,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三是环境经济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还比较少,制约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保险产品及服务尚不成熟。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刚刚起步,保险产品的开发缺乏必要的精算数据。现有的产品大都是模仿和借鉴国外产品,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针对性不够,对参保企业吸引力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具有很强专业性和复杂性,部分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独立的承保和理赔能力,专业化服务水平尚嫌不足,对整个保险各环节的防灾防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还缺乏经验。
为此建议,今后亟待完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配套机制。一是完善地方立法,增加未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的惩罚性措施,强化“谁污染、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让企业更多承担事故处置和损害恢复的成本,激发企业保险购买需求,并适时推动省级层面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二是综合运用政策工具。有关部门将企业是否参保作为获得信贷、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评价体系并与新、改、扩建设项目审批、环保“三同时”项目验收、排污许可证审发等环境管理工作相挂钩。三是通过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公司、环评专业机构的联合互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环境经济风险评估、保险产品定价、污染事故定损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此外,还要提升保险的服务和保障能力。保险公司应注重环境污染数据积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市场,稳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额度,提供更多适应企业实际需求的产品,完善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补偿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在环境污染立法、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等制度逐步完善后,适当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将承保范围扩展至突发性污染事故和累积性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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