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川WXXXXX的车辆与王某的电瓶车相撞,造成王某死亡,王某子女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找其朋友张某顶替,由张某到交警队谎称车辆由张某驾驶。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案例中,因李某的逃逸行为,其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责,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张某在明知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出于朋友义气而为李某顶替,俗称的“顶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张某的行为涉嫌包庇罪,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很大一部分是小车与摩托车或是电瓶车相撞,很多摩托车、电瓶车驾驶员认为小车比自己的车大,所以小车是机动车,摩托车、电瓶车是非机动车,小车就该承担全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4款规定,一般设计重量40公斤以上或是设计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因此,如果摩托车或是电瓶车需要上道行驶,也应办理相应的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相应的保险。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为了逃避责任就驾车逃逸,因逃逸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严重的。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能够及时救治王某,王某不一定会死亡,李某不逃逸,在事故划分中,也不一定承担事故的全责,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依法依规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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