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既是杀虫除草、保证农作物健康生长的重要手段,又直接关系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国家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农药做了严格、细致的法律规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还针对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今后用药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轻者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重者则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使用农药须做到“七项注意”
案例:为保证挂果率,李某向自家果园里的苹果树喷洒了农药。同村的高某在放牧羊群时,6只羊因啃食李家果树下青草中毒死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李某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说法:新《条例》做出了七个方面的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按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特别是剧毒、高毒农药废弃物,要统一回收、销毁;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规模使用者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因此,喷洒农药前,要提前告知周围居住人员、单位;农药喷洒后,在特定区域设置防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等。如果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将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根据群众举报,农业执法人员对赵某经营的农资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店经营的10%腐霉利烟剂农药予以质量抽检,结果为腐霉利实际含量为4%,低于标注含量“10%”,属于劣质农药。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农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没收剩余劣质农药、罚没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针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条例》第56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为解决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等问题,《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违法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滥用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菜农胡某在承包地里种植了4.5亩胡萝卜。为了防止地蛆啃食,购买了高毒农药甲拌磷,并将其用于农田灌溉。胡某的上述行为被农业执法部门查处,后移交给公安机关。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本案中,胡某因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教训提醒广大种植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使用农药,尤其是不能滥用或超限量使用剧毒、高毒等农药。除此以外,违法使用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以下两种罪名: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触犯该罪的行为人,将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该罪的行为人,将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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