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各项处罚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明确分工,防打结合、打早打小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比传统非法集资,“互联网+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还能突破地域限制,案件打击处置难度也更大,群众一旦上当想报案都十分困难。网络非法集资往往因为隐蔽性和专业性,导致受骗群众不能及时报案。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此次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注重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机制,同时将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程序相衔接,分别施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集资信息传播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不停止集资行为将采取法律措施
意见稿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理,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单位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种情况甄别
是否为非法集资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负责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中国银监会在其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非法集资有三项突出问题。目前,非法集资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涉案领域方面,主要集中在网络借贷平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业等重点风险领域。特别是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风险积聚迅速。集资方式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理财等为主,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要求老百姓在理财时要擦亮双眼,否则只能自己给自己的疏忽买单了。
对于执法者和普通老百姓来说,鉴别非法集资活动并非易事,可能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有的非法集资平台甚至会在权威媒体上做广告来蒙蔽大众。一般情况下,应该基于这四种情况来识别:一是查阅集资的公司或者机构有无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否合法;二是要考虑进行了工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是什么,具备不具备募集资金的能力;三是要考虑其对外承诺的收益率。如果对外承诺的年化率比较高,则有嫌疑;四是在宣传时,是否存在低估风险、隐瞒风险或表达为没有风险。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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