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公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对贫困生认定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高校学生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申请学生有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的;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报记者张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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