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文忠)单独发证的地下室,能不能在棚改时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对此,市城市更新局权威答复称,地下室作为房屋附属物,不是住宅房屋,不能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
据了解,在部分棚改项目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有群众询问单独发证的地下室征收补偿问题。市城市更新局就地下室单独登记发证等相关问题咨询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地下室单独发证问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地下室作为不动产基本单元,可以登记并单独发证。在证载性质方面,地下室登记为住宅性质,指的是项目主体性质为住宅;地下室采光不符合居住房屋要求,供暖、供气不配套,不具备居住条件;从房产证附图看,地下室通常在负一层或者负二层,是楼房的附属物;从税务部门收税情况来看,地下室不按首套房认定并缴税。
鉴于以上情况,市城市更新局认为,地下室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附属物,虽然单独发证,但其作为房屋附属物的性质没有变化,因此在征收补偿时只能按房屋附属物认定并予以补偿。地下室既然不属于住宅房屋,也就不能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如被征收对象坚持要求房屋安置,建议可根据项目地下室规划配比,在项目允许情况下,允许其调换一套价值相当的地下室(与原主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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