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不免除赡养义务
案例一:1993年,盛某的女儿出嫁。当年,女儿对盛某重男轻女的思想颇为不满,她认为父亲在日常生活中甚至陪嫁都对自己不公平。后盛某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子女,女儿与儿子均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出嫁的女儿不应以其是女儿且没有收入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婚姻变化而终止
案例二:2008年,宋某的妻子去世。2009年,宋某执意再婚,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其4个子女随后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拒绝看望宋某。无奈,宋某诉至法院。
评析:《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第19条规定:“子女也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分家”不公亦不能免除
案例三:张王氏生育有三男两女,她丈夫于2000年去世,其没有收入来源。后张王氏将其三子张丙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当年,母亲‘分家\’时就将最旧的老房子分给我,也没有给我相应的差价。”被告张丙答辩时说。
评析:子女不应以分家不公及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只有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菜可免除赡养义务:(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宋延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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