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跃文
昨天,市民罗先生向晚报热线2821100反映,其前几天参加了老工友聚会,与以往不同的是所有参与者喝酒前要签“生死状”,否则不能喝酒。罗先生在网上看到其他地方也有类似做法,他觉得难以理解并质疑“生死状”的有效性。
“生死状”约定互不追责
罗先生告诉记者,5日下午,他接到老工友的电话,说大家要聚一聚。罗先生随后赴宴,和10多名工友在一起聊天喝茶。到了晚餐时间,作为组织者的老班长掏出一张A4纸,要求工友们仔细传阅,然后签字确认。
当这张纸传到他手上时,罗先生吓了一跳。“上面写着‘免责书\’,其实跟‘生死状\’差不多。”罗先生说,“免责书”的内容和网上所流传的差不多,即让大家承诺自愿参加工友聚会喝酒,如果因喝酒造成不好的后果,由参与者自己负责,与聚会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免责书”还特别提醒,“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民事、刑事责任。”未签字的工友在聚会上不能参与喝酒。
“免责书”不给拍照或录像,大家在上面签字后由老班长收回保管。罗先生表示,他第一次遇到如此奇葩的聚会,“大家都上了年纪,有家室,想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可以理解,但这份‘生死状\’也对老工友之间深厚的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罗先生坦言,签了这次“生死状”之后,以后的老工友聚会他不会再参加了,同时他也会注意少喝酒,以免给朋友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生死状”不能免责
近年来,聚会中因醉酒引发的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并引发了广泛关注。一些地方因此出现所谓的“喝酒免责承诺书”,被网友戏称为“生死状”“免责神器”,并纷纷效仿。这样的“承诺书”“免责书”是否有效呢?昨天,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给出答案。
黄华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共同饮酒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
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饮酒前签订的“承诺书”“免责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规避法律责任,很显然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若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聚餐喝酒要履行两方面义务
聚餐喝酒有风险,劝酒更须谨慎。在什么情况下组织者和参与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黄华律师表示,聚餐喝酒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强迫饮酒、恶意劝酒等方面的侵权责任,具体体现在不要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不要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不要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等。
黄华律师还提醒,在聚餐喝酒过程中,要履行好如下义务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共同饮酒过程中,如发现共饮人处于明显醉酒状态,出现酗酒、醉酒或者其他不良反应时,要立即提醒、劝阻其停止酗酒。在确有必要情况下,要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状态。二是对于醉酒甚至可能危急其本人生命的共饮人,要给予关照及扶助,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由亲友照管或者护送至医院救治。
黄华律师建议,身体健康第一,必要的社会活动也不能缺失,聚餐时要提倡少饮酒或不饮酒,避免酗酒、醉酒,共建幸福美好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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