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小区内电梯的普及,电梯广告投放也在“野蛮生长”,因电梯广告不雅而导致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并非个例。当前,电梯广告投放全权掌握在物业手中,业主只基于广告内容的不雅而与物业产生争执,实际上,电梯作为小区公共设施,计入产权公摊面积,按照我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电梯理应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电梯广告投放问题不得不考虑纳入法制轨道。
对此,笔者建议,为了改变因小区业主维权意识不强导致的物业喧宾夺主的普遍现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区电梯广告投放来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及时叫停那些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私自投放的广告,将广告投放的决定权还给业主来行使;另外,按照物权法规定,小区电梯内投放广告的收益权应当归业主所有,相关部门应监督小区物业将此收益权归还业主,广告所得收入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其次,为小区电梯广告投放立规矩,该处罚的要处罚到位,绝不能让法律规定成为摆设和“纸老虎”,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公信力。
新闻推荐
(全媒体记者刘佳利)3月12日,县委副书记、县长胡铭超来到县信访接待中心,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倾听群众心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信访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镇乡负责人及律师一同参加接访。在本次信访接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