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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怎样定责

来源:安徽日报 2018-08-22 10:57   https://www.yybnet.net/

郭敏娜

问:焦某驾驶电动车与骑自行车逆行的吕某发生触碰,撞倒在地的吕某被后面开来的轿车轧伤手掌,该轿车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写明事故的事实,并未对事故定责。事故造成吕某右掌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吕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焦某产生分歧。请问:吕某的伤系轿车造成,焦某是否应给予吕某赔偿?

答:本案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第12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就本案而言,焦某和轧伤吕某的轿车驾驶人并不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共同故意”。焦某和轿车驾驶人之间并不存在“共同故意”,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同一损害。此种情形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所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该条款规定的“同一损害”,是指各个侵权行为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如果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必须相互结合才能导致后果的发生,就可以适用该条款。

本案中,吕某所受伤害系多种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如果焦某没有将吕某撞倒在地,吕某则不至于被轿车轧伤。焦某的碰撞行为与轿车驾驶人的碾压行为互相结合,才导致吕某的手掌受伤。焦某的过错行为虽然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部分因果关系,其行为与其他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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