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下午,董某和哥哥骑电动车路过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一处水果摊时,与摊主郝某发生冲突。当晚,兄弟二人和朋友找到郝某理论。
目击者田某回忆,当时郝某被三个人按在地上拳打脚踢,三人打完离开后,郝某起身报警,三人便又返回用脚踢踹郝某,“反反复复打了三四次”。郝某最后抄起摊位上的水果刀扎向对方。
被扎伤的就是董某兄弟二人,经鉴定,董某两兄弟所受伤情均为重伤二级,郝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董某两兄弟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郝某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法院,检察机关认为,郝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两被害人挑起争端在先,还对郝某进行殴打,因郝某的伤情集中在头面部且构成轻伤二级,可以认定董某兄弟对郝某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郝某持刀将董某兄弟扎伤,该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对方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郝某持刀将两被害人均扎成重伤,此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朝阳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郝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郝某系防卫过当,综合其他情节,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郝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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