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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赔偿应当知道的那些事

来源:安庆晚报 2018-09-18 10:10   https://www.yybnet.net/

购买玩具给孩子是成人对孩子爱的表示,也是一件令儿童非常高兴的事,可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往往有些不和谐的事发生,一些儿童遭遇劣质玩具,甚至因此受到伤害。那究竟该如何维权呢?

玩具“三无”产品,可以选择索赔对象

【案例】 

2018年2月1日上课前,9岁的小颖在学校门口的小卖部花费2元钱购买了一种玩具。岂料,小颖在课间玩耍时,因为那种玩具突然爆裂致使其右手受伤,并花去3100余元医疗费用。当小颖的父母以玩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即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小卖部老板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玩具并非其生产,只能找厂家担责。

【评析】 

小卖部老板必须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正因为小颖是被小卖部老板销售的“三无”玩具所伤害,决定了小颖的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向其索要赔偿。

玩具标准已被废止,仍然销售构成欺诈

【案例】 

2018年3月11日,小凡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件玩具。小凡父亲发现玩具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合格证写的执行标准却是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而《国家标准GB6675.1-2014》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并代替了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遂以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赔偿,但超市以虽原标准已被废止,但玩具质量依然合格为由拒绝。

【评析】 

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超市隐瞒玩具未执行国家新标准的事实,误导不明真相、不知底细的人购买,无疑当属其列。

玩具标示虚假标识,可索要惩罚性赔偿

【案例】 

2018年4月2日,刘女士以358元的价格给儿子购买了一款玩具,玩具上印有“CE”标志,而“CE”标志表明玩具符合欧盟安全、健康及环保要求。但刘女士通过查阅有关材料,发现玩具上的标识纯属虚假,遂以超市故意告知玩具的虚假情况,使其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超市退还358元货款、支付1074元惩罚性赔偿金。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超市因标示虚假标识,自然难辞其咎。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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