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案例: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胡某等人共同出资,在A市某酒店内开设SPA会所,用于卖淫嫖娼。由被告人沈某某招募卖淫女在会所从事卖淫活动。此外,会所还招聘被告人严某某等人分工负责,为会所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帮助。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等人共组织卖淫女卖淫1000余次。
弋江检察说法: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新闻推荐
对精神病患者,常人唯恐避之不及。然而,吉林神经精神病医院有一位主任护师,她凭着对精神卫生事业的忠诚,以炽热的大爱和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