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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外情”并肆意举债,妻子离婚该不该担责?

来源:汉中日报 2019-04-05 10:56   https://www.yybnet.net/

老师你好!我和丈夫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结婚后我们感情一直不好,丈夫对家庭也极不负责,对我更是不闻不问。久而久之,他居然在外面找小三,第三者到家中闹事,要求我们离婚,致使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后经多方劝解,丈夫表示悔改,我顾及年幼之子深受父母感情问题的困扰,便答应给他改正的机会。然而,时隔不久,他又重蹈覆辙,甚至离家不归,联系不上他。2007年他被单位开除后,一直无正当职业,并经常瞒着我及家人举债用于个人消费。起初,我还力所能及地替他偿还小额债务,但未料到此情况愈演愈烈,在他失联消失后,有大批讨债人来家中要债,我和年幼的儿子根本无法正常生活,甚至因讨债人员的恶言恶语及威胁已给儿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随后还陆续收到多起民间借贷案件的法院传票。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我申请和他离婚。但是我想知道,丈夫“婚外情”并肆意举债,我离婚会不会担责?
(小曹)解答:
近年来,婚外情已成为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的“头号杀手”,多数情况下,由于婚外情较为隐秘,很难获得直接证据,这就需要尽量多的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法官综合判断。在类似案件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搜集证据:让配偶或第三者书写“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证据;如能确定配偶正与第三者同居,可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人员进入搜查,形成询问笔录;双方来往的书信、qq和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视频资料,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应依法收集。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私装摄像头等都是非法行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疑难问题之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此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判决过程中,法院会通过全面审查借贷真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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