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周,我邀请田某等五人在某酒店聚餐。席间,我们四人劝田某多喝点酒,结果其喝醉,我们要送他回家,被他拒绝。当晚12点钟,田某因饮酒过量在途中死亡。请问:我们四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相邀饮酒,一般而言属于社交方面的情谊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文定性。但对相邀饮酒行为本身无法进行法律评价,并不意味着饮酒人可以疏于饮酒后可能引起损害后果的注意义务,即谨慎、小心的作为或不作为,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虽然社会交往中发生的情谊行为,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行为人在实施情谊行为的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或财产利益重大损害的,仍应对他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情谊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为此,应能预见田某大量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未能有效劝阻,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护送田某安全回家,所以有一定过错,你们应当对田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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