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然与被告何某恒、胡某盛原系好朋友,原告李某然为二年级学生,被告何某恒、胡某盛为一年级学生,均就读于某实验小学。
2018年5月29日早上九点多课间休息时,三人在学校草坪上追逐嬉闹,期间原告李某然提出玩摔跤游戏。先是李某然与胡某盛玩耍,之后是李某然与何某恒玩耍,在原告李某然与被告何某恒你踢一脚、我踢一脚的玩耍过程中,被告何某恒顺势抓住原告李某然的右脚往前带,原告的另一只脚站立不稳跌倒。原告跌倒后感觉左手疼痛、受伤,于是向班主任反映情况,班主任当即联系原告家长,并告知原告的受伤情况。原告家长赶到学校后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折。
另查明,被告某实验小学成立有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平时制定了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每周还会进行安全教育,开展每日的安全检查工作。
事件发生后,被告某实验小学曾组织双方家长就医药费承担问题进行了协商。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三个好朋友课间时间在学校草坪中嬉笑、打闹,原告不慎跌倒,造成左尺桡骨折,纯属意外事件,与校园欺凌事件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事情,不存在故意伤害的问题。
依照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何某恒、何某霖、袁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和营养费共计11146.23元给原告李某然;二、驳回原告李某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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