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5岁男童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抢救无效去世。 6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路过一建筑工地,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 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对情侣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从12楼往下抛撒酒瓶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悲剧,让人们担忧“头顶上的安全”。 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草案作出了诸多调整和完善,对于公众关心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了回应。
“全楼背锅”规定作出调整
2018年1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高空铁架坠落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事故所在楼栋28名住户被判支付受害人医疗费和交通费,费用均摊。
裁判的依据来源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既实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因连带担责而相互监督,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但无可回避的是,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偿的大部分人实属无辜。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不少人对无奈“背锅”心怀抗拒,相关补偿的落实也困难重重。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完善: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对此表示,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规定,既保留了此前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救济功能、预防功能,还强化了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能。同时,通过明确追偿权,促使有关机关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积极查找侵权人。
天降横祸,转瞬即逝。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往往面临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第一时间封锁现场、提取物证,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查明真凶,予以严厉惩罚,从而形成有效威慑。
明确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高楼居住者有意无意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片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将建筑物管理人直接纳入了责任人的范围之内。熊文钊认为,草案三审稿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有利于源头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具体都包含哪些?孟强指出,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包括设置高空抛坠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安装能够捕捉高楼抛物坠物的运动轨迹、能够指向具体楼层房间的摄像头,在发生过高楼抛物坠物的楼宇低层安装防护网、遮挡装置等。
实际上,各地已经有不少小区开始安装用于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朝天看”摄像头。 “选择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应经过专业的分析和检测,摄像头的位置及拍摄范围要进行公告,对有可能侵犯住户隐私的应采取技术措施加以避免,同时应尽到提示义务。 ”熊文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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